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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大学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21/12/07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部门:

《景德镇陶瓷大学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景德镇陶瓷大学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景德镇陶瓷大学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干部任期责任,规范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任交接对象主要包括全校因提拔、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职务变动的处级、科级和管理财物的一般干部。

第三条  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人事工作。主要包括人员配备情况,班子结构、工作分工,临时借调、借用、雇用人员情况等。

(二)部门财务工作。主要包括经费结余、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未入帐的大额固定资产,未了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担保及资产出借事项等。

(三)部门业务工作。主要包括任职期间工作规划、工作目标、推进措施、进展情况以及文件资料交接等,与政府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事项。

(四)个人保管、使用和管理的公物。主要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沙发、橱柜、保险箱等物品,以及其他资产。

(五)任期内遗留问题。主要包括尚未处理完毕的学校督办事项、经济纠纷及其他重大遗留问题等。

(六)需要交接和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离任交接程序

(一)发出交接通知。干部确定离任后,党委组织部向离任干部发出干部离任交接通知。暂无明确接任干部的,由离任干部与临时负责工作的干部做好交接工作。离任交接工作一般在接到交接通知之日(或集体谈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填写交接表。离任干部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梳理所有主管及分管工作的相关情况,主动联系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资产、财务等工作验收,如实填写《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程序表》《干部离任交接工作记录表》(附件1、2、3)。

(三)召开交接会议。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部门、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召开交接会议。离任干部通报交接内容,并与接任干部共同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离任交接表由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并由交接单位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纪检部门各一份(向党委组织部同时报送电子版),作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划分前后任责任界限的基础资料。交接会议程序如下:

处级干部的离任交接仪式:正处(含主持工作副处)级干部的离任交接仪式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副处级干部由部门正职主持(教学分院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科级干部和管理财物的一般干部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的层次和规模视工作需要而定,一般应有离任干部、接任干部、部门全体处级干部、科级干部、教职工代表等。

(四)交接工作监督。离任交接工作必须接受党委组织部、纪检部门、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监督。凡涉及国有资产、经费交接的,必须经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并在《干部离任交接工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交接。

第五条  离任交接纪律

(一)干部确定离任后、正式离任前,不得研究干部、人事、重要设备购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确因工作需要作出决策的,需提前报党委组织部、校纪检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财务交接,以下发任免文件之时为界,财务签字权自然从原任干部转为新任干部。凡发文后原任干部签字的财务账单一律无效。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在《干部离任交接工作记录表》中予以明确。

(二)干部离任或退休时原配备的办公家具和设备(包括外单位资助、捐赠的相关物品)不得带走,由资产管理处在一周内办完资产核查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带走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转移手续。

(三)离任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承担相应责任。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担保和承诺等,由离任干部本人负责处理。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离任交接资料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严禁离任前突击花钱、滥发钱物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得用公款举行送行、接风宴请。

(五)根据国家、省级及学校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离任干部应认真执行离任审计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离任干部若有违反离任交接纪律,存在久拖不交、交接失实等情形,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理。

第七条  接任干部对离任干部移交的、未了结的工作事项,应当负责继续办理,并承担后续责任,不得推诿扯皮。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党委组织部、纪检部门、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商议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答复。